意圖致人於死則使用毒藥,殘忍的人性記載了各種殺人的藥劑,知道藥有毒的人依然吃藥,存在需求的排序和人類好賭的本性。

直接致人於死的毒藥肯定比較毒,下毒的人難逃司法制裁,不直接致人於死的藥最終還是導致用藥者死亡,可是開立處方藥的人沒有法律責任。

因為法律無法證明藥物與死亡之間的相關性,造成用藥者死亡從一種藥到很多種藥,這是一種纏繞效應,複雜的交互作用完全無從釐清真相。

科學理應提供抽絲剝繭的脈絡,而不是營造混沌,醫學的發達存在太多不可原諒的為所欲為,這種現象持續張牙舞爪中。